關于海峽兩岸醫藥衛生交流協會交流與培訓基地指導意見
為加強海峽兩岸醫藥衛生交流與合作,拓展協會業務發展空間,根據協會的章程和二級機構管理辦法,協會制定了海峽兩岸醫藥衛生交流協會交流與培訓基地(以下簡稱基地)管理辦法
一、組織機構及職責
1、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協會授牌的并以協會名義舉辦各種與海峽兩岸醫藥衛生交流與合作等相關項目,包括學術交流、臨床技能培訓、各類培訓班、學習班和研討班等內容的基地。
2、 協會秘書處負責培訓基地的工作管理。
二、設立基地應具備的資格條件:
1、設立基地單位應是醫療機構、大專院校、科研單位、企業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原則上應為協會的會員單位,協會二級機構掛靠單位優先考慮。
2、具有長期固定的辦公場所;具有開展項目相適應的培訓場地和設備設施以及開展項目的必需經費來源。
3、以培訓為主的基地應具有固定和長期的開展培訓教學計劃和健全的行政管理、教學管理、學員管理等規章制度及培訓體系; 擁有培訓管理人員和符合資質的專(兼) 職培訓教師;
三、 基地確認程序
1、申請:申請主體應為協會的二級機構,并征得基地設立單位同意后,填寫《海峽兩岸醫藥衛生交流協會教育培訓基地申請書》(見附表),標明申請目的和意義、任務和職能等。一式兩份,加蓋公章,并附相關資料上報協會;
2、審查:協會人員或組織專家委員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 并進行實地考察,進一步核實相關資料,形成報告;
3、審議、授牌:專家委員會將報告上呈協會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授牌。
四、基地的管理
1、 被授牌的單位可以以“海峽兩岸醫藥衛生交流協會××交流或培訓基地”的名義開展培訓、教學和交流活動。
2、基地與協會不構成隸屬關系,應成立由協會、協會二級機構和項目單位共同成立的管理小組負責基地的管理工作,培訓基地應在上一年的 11 月提出下一年度的 培訓教學計劃等,報協會備案。
3、基地的項目如以協會或協會二級機構名義開展,需另行上報協會辦公會通過后執行。
4、基地的經費收支管理應按照協會二級機構有關管理辦法和協會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5、基地的培訓項目要按照培訓項目的要求制定培訓教學 計劃、選聘教師、選擇教材、確定學習形式、落實教學環節, 組織研討、交流、安排實驗實習、考察和考核等,保證教學 質量。
6、基地應有專人具體負責協調培訓實施與保障 工作,檢查督促教學計劃的落實和負責學員生活等日常工作。
7、基地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歸檔材料包括交流與培訓對外合作協議書、活動和會議開班通知、教學計劃、課程表、教師名單、學員情況登記表、考核成績表、證書編號、經費收繳情況和辦班小結等。 -
8、 每年12月31日前,基地應將本年度的工作總結上報至協會。
9、 協會對確認的基地每三年統一組織一次 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基地的培訓、管理、建設發展 和培訓成果情況等。對評估不合格的基地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消資格。
五、其他
1、 本指導意見解釋權歸海峽兩岸醫藥衛生交流協會。
2、 本指導意見自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起實施。